当前位置:首页--〉〉机构职责
机构职责

 二、河道管理所、淮河入江水道管理所、水政监察大队。

1 、为大运河、古运河、淮河入江水道提供堤防管理保障。

2 、河道及配套工程管理、养护、维修,制止侵占、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,受主管机关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。

3 、为水资源的合理使用提供管理保障。水政监察、水资源统一管理。